進入諮詢之前,除了診療內容,你也可能同樣想知道紀錄會留在哪裡。先說出你擔心的範圍也沒關係。與其問「是不是完全不會留下紀錄?」,不如問「誰可以依什麼程序確認?」,這樣能聽到具體的說明。
本文以能夠自行同意的成年病人的一般情況為中心來說明。未成年人、沒有意識,或難以同意的情況,適用要件不同,需要另外確認。

本人和家屬的閱覽程序有什麼不同?
病人可以請求閱覽自己病歷的全部或一部分,也可以請求核發全部或部分的副本。此時,醫療機構會確認提出請求的人是不是本人。需要哪些文件,以及除了親自到院之外有沒有其他申請方式,請向該機構詢問。
家屬申請時,會確認法律所定的親屬範圍、關係證明、病人同意等要件。病人指定的代理人申請時,也另有程序。並不會只因為曾經陪同,或付了醫療費用,就產生閱覽全部病歷的權限。
沒有同意的話,是不是任何情況都不會提供?
不能那樣斷定。韓國《醫療法》原則上限制向其他人出示或交出病歷,同時也規定了例外,例如無法取得同意的特定情況,以及依據法律所提出、與審查、調查、審判相關的請求等。實際上能否提供,要在確認請求主體、目的、依據和必要文件之後加以判斷。
因此,「任何機構都絕對不能看」這種說明並不正確。如果公司或保險公司等要求提交文件,請先確認對方是基於什麼目的、要求哪個範圍的資料。醫院依法提供病歷的情況,和本人請領文件後自行提交的情況,也彼此不同。
可以不留下病歷,或立刻刪除嗎?
病歷是由醫事人員記載,並且必須保存法定期間的資料。希望把就醫事實保密,這樣的請求並不表示不製作病歷,或立即刪除。保存標準也因紀錄的種類而不同,因此最好不要理解成「所有資料都會在同一段期間後消失」。
如果認為病歷有錯誤,可以詢問更正程序。保管病歷的義務,和個人資料應受到適當保護這項原則,是一起適用的。
關於聯絡或文件露出,要確認哪些事情?
- 接收通知的聯絡方式 請確認是不是本人會查看的號碼,並詢問簡訊、電話通知的種類和發送者顯示。不要事先假定,已經提供了不以特定方式聯絡的服務。
- 本人自行帶走的文件 請在核發之前,確認醫療費用收據、確認書等必要文件的種類,以及記載的內容。也可以向提出要求的機構詢問,是否必須連不必要的診療內容一起提交。
- 共用的裝置和帳號 也請看看,鎖定畫面的通知,或共同使用的帳號,是否可能看到通知。這種露出的可能性,和醫院的病歷閱覽程序是分開的問題。
法律上的基準,已對照韓國《醫療法》第19條·第21條, 施行細則第13條之3·第15條確認。
